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業協會”)正式發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能繁母豬養殖保險行業示范條款》《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育肥豬養殖保險行業示范條款》《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森林保險行業示范條款》等3個示范條款。
“此次示范條款制定工作,是行業首次對養殖類和森林保險標的相關條款進行統一規范。示范條款在三大糧食作物制種保險、成本保險等行業示范條款廣泛應用基礎上,不斷規范保險條款開發工作,著力推動條款通俗化、標準化、專業化。”保險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至此,農業保險示范條款體系日趨豐富和完善。
此次發布的示范條款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能繁母豬和育肥豬養殖保險示范條款的保險責任完整涵蓋生豬養殖中可能面臨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主要疾病疫病以及高傳染性疫病撲殺損失,并根據新修訂的《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列明主要疾病和疫病,向廣大養殖場(戶)提供全面風險保障,不斷提升其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森林保險示范條款考慮到被保險人的多方位風險保障需求,在火災、雪災等自然災害基礎上,增加“野生動物毀損”責任造成的損失,并將“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防止災害蔓延或減少災害,被保險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造成的保險林木損失”納入可選保險責任范圍,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全面的風險保障。
總結梳理保險機構現行生豬保險條款,精簡優化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表述,體現出通俗易懂、言簡意賅的特點,從而使免賠范圍更加貼近業務實際,為養殖戶利益提供更好保障,進一步提升保險服務體驗和滿意度。
其中明確提出,保險的育肥豬或者能繁母豬“因病死亡且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契合了我國關于加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等方面的規定。
示范條款明確育肥豬保險的每頭保險金額按照生豬生理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同時,明確提及要參照當地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為養殖場(戶)提供更充分的風險保障。
鑒于養殖過程中育肥豬數量存在動態變化的情況,分別按批次投保和按年投保設置差異化保險數量確定方式和計算標準,建立承保數量與育肥豬實際存欄數量、全年累計出欄數量、能繁母豬存欄數量、養殖水平之間的邏輯關系,對保障數量進行明確,推動育肥豬保險能夠保足保全。
育肥豬養殖保險示范條款分別就“可以確定保險育肥豬尸重/尸長時”“無法確定保險育肥豬尸重/尸長時”“發生撲殺事故”三種情況分別列出賠償計算方式,合理劃分生豬各生長階段體長、體重范圍和對應賠償比例,適當提高育肥豬生長后期的賠償標準,進一步增強農業保險損失補償能力;分類明確養殖場(戶)不足額投保、育肥豬每頭保險金額低于或等于出險時實際價值、重復投保等情況下的賠償處理方式,更全面保障農戶利益。
簡化流程 提升服務
本次條款的亮點還表現在優化理賠方式簡化賠償處理 提升服務質效等方面
比如,育肥豬養殖保險示范條款通過合理劃分生豬各生長階段體長、體重范圍和對應賠償比例,適當提高育肥后期賠償標準,進一步增強了農業保險損失補償能力,并有利于提升理算效率;同時,分類明晰,當發生洪水等大災時保險育肥豬流失無法確定尸重/尸長時的賠償計算方式,以及養殖場(戶)不足額投保、生豬每頭保險金額低于或等于出險時實際價值、重復投保等情況下的賠償處理方式,更全面保障養殖戶利益。
再如,在森林保險示范條款中,由于林木具有再生的能力,理賠觀察期通常較長,通過提前支付確定賠款可以盡早支持林農恢復再生產,因此明確“保險機構自收到被保險人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如不能確定賠款金額,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對可以確定的金額先予支付。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并達成賠償協議后,應在十日內支付相應差額”。
“此次示范條款的發布,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提升農業保險產品規范化、標準化的有力舉措,有利于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和專業化發展。對于農戶來說,一是重在切實提升農戶獲得感,著力確保養殖戶和林農獲得公平、標準的農業保險保障服務;二是重在內容表述接地氣,貼近農戶;三是重在解決廣大農戶切身利益問題。”保險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保險業協會表示,將繼續把服務“三農”當作工作重點,全面跟蹤示范條款的使用情況,協同推進示范條款和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的配套使用,引導行業發揮自身優勢,促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持續強化保險業服務“三農”能力。